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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事务中心 印章管理办法(暂行)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规范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事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的印章管理,保证印章规范使用,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规定适用于学生事务中心管理的“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处”印章。

 

第二章  印章使用及管理

第三条  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处印章代表云南中医药大学学工部(处),盖印文件具有法律效应,不得滥用。使用范围如下:

(一)学生证、研究生证。加盖于学生证、研究生证乘车区间处。

(二)住宿证明、住宿变更申请表。

(三)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、辞职表。

(四)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。

(五)学生资助申请表。

(六)证书、奖状等须加盖学校学生处公章的材料。

  •   印章的保管。中心须指定专人保管印章,负责管理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、严格管理
  • 负责管理章人员必须当日下班后,由印章管理员存放于217办公室,次日再取出使用;午休期间工作人员离开后仍需将印章放入安全柜中保管并锁好。
  • 印章禁止带出中心外使用。如因特殊需要,必须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。印章带出期间,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,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。
  • 印章管理员须按照管理程序办事,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,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,不予用章。否则,出现事故,责任由印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。

第五条  一般来访学生需加盖印章的审核材料,须由分管学院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,方可盖章对一些行文不规范(字迹潦草、有明显涂、改痕迹、表达不清、落款单位不明)的文档,拒绝加盖印章

第六条  中心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。严禁在空白的纸张、表格、信函、证件、协议及证明等上面加盖印章。如遇特殊情况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章。

第七条  凡启用章,来访者须认真填写盖章登记签字并填写清楚时间、所在部门、联系方式、学号、所办事由及备注需要说明文件材料名称份数,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,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印章,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。

第八条 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,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,并向中心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,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。

第九条  规范使用印章,做到“齐年盖月”(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,月、日盖在印章的下面);盖章时用力要均匀,落印要平衡,印泥(油)要适度,保证印迹端正、清晰。

 

 附则

  本办法由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学工部、学生处、武装部(合署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4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