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事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的印章管理,保证印章规范使用,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事务中心管理的“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处”印章。
第二章 印章使用及管理
第三条 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处印章代表云南中医药大学学工部(处),盖印文件具有法律效应,不得滥用。使用范围如下:
(一)学生证、研究生证。加盖于学生证、研究生证乘车区间处。
(二)住宿证明、住宿变更申请表。
(三)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、辞职表。
(四)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。
(五)学生资助申请表。
(六)证书、奖状等须加盖学校学生处公章的材料。
第五条 一般来访学生需加盖印章的审核材料,须由分管学院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,方可盖章。对一些行文不规范(字迹潦草、有明显涂、改痕迹、表达不清、落款单位不明)的文档,拒绝加盖印章。
第六条 中心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。严禁在空白的纸张、表格、信函、证件、协议及证明等上面加盖印章。如遇特殊情况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章。
第七条 凡启用印章,来访者须认真填写“盖章登记本”,签字并填写清楚时间、所在部门、联系方式、学号、所办事由及备注需要说明文件材料名称和份数,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,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印章,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。
第八条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,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,并向中心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,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。
第九条 规范使用印章,做到“齐年盖月”(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,月、日盖在印章的下面);盖章时用力要均匀,落印要平衡,印泥(油)要适度,保证印迹端正、清晰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中医药大学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学工部、学生处、武装部(合署)
2020年4月29日